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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4]6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贯彻实施《条例》
  (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作为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中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等,是对粮食流通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作用,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改革粮食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行为,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积极宣传,发挥表率作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通过开展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农场职工)、粮食经营者、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规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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