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检查项目(附后),制定本市、县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专项整治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市、县政府根据本方案,围绕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检查验收阶段(12月初至12月底)。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实绩显著的市、县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维护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安全,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防范的自觉性。加强社会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各市县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以强化内部安全保卫为核心,切实加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要在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学校和幼儿园基础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把人员进口关。建筑物、围墙、楼梯、门窗、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规范。
(三)以净化周边环境为基础,创造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管理协作机制,负责大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加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市政管理,及时拆除各种违章建筑,查处各种违法摊点,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依法规范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营业场所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饮食店的监督管理,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排查各种治安隐患。加强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严防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