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扩大决策民主化,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教育、文化、卫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县乡公路、农村沼气、以工代赈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四条 公示工作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相应的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办。
第五条 公示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示内容:
1.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2.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资质等情况。
(二)事中公示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三)事后公示内容:
工程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及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示期限
事前公示: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事中公示:自项目开工至正式验收,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间为5日。
事后公示:项目正式交付使用满1年后或投产满1年后15日内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时,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