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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法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改正。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织应当精干,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有关设计部门和专家优化设计方案;
  (四)负责组织对“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做好财务分析和成本核算;
  (五)负责落实项目的各项开工条件;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签署工程变更单等文件;
  (八)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提出整改措施;
  (九)负责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十)负责审定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并按时偿还债务;
  (十一)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编制资金使用和工程形象进度以及质量控制完成情况月报,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每月5日前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
  第九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考核。
  建立项目法定代表人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当保持稳定,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根据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应当进行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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