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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政府机关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委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当在《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加强“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二)项目法人在合理的工期内,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三)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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