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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对配置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主权外债、省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省监察厅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责任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项目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更换,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在项目竣工后应当给予重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监察、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5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未经公证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配套资金未按承诺及时到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关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等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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