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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或由省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与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
  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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