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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符合陕西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省直水管单位,经批准后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余水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等。
  各地应积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69号)等文件执行。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改制所得收入,要全部用于农村水利发展,严禁挪作它用。改制后,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强化服务功能。
  (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要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核定终端水价,进行价格公示。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14号)执行。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其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最高限价控制管理。
  非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水要逐步实行按量收费,水费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要继续完善“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收费措施,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水费收缴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水费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培育农民用水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
  3.完善计量设施。农业用水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类量水设施,达到量水准确;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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