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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各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实行管养分离,可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步实施。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工程管理运行与维修养护机构的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按内部企业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化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工程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企业从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维修养护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在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到位后,也可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为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创造条件。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严格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广开就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特别是要利用行业和自身优势,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多种经营项目,鼓励支持分流人员承包支斗渠或开展多种经营。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安置结合起来。对少数由于水、土资源缺乏,不具备开展多种经营条件,依靠自身能力不能完全安置分流人员的水管单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确保每一个职工都能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暂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参照国家和我省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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