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后,原则上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与承担城市供水、发电等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做到事企分开。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后,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兴办的要限期脱钩。
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2.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要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聘用方案需经职代会或工会代表会讨论通过,同时要规范聘用操作程序,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和我省政策指导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执行。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可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3.严格资产管理。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实施统一管理。企业性质水管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和管理,并承担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