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积极发挥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作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敦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落实和及时发放;帮助和指导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加强和完善高校的管理体系。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按照《通知》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并按在校生规模的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工作。要不断加强与银行间的联系沟通,研究制定本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育部门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三、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隶属关系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如数向经办银行的省级分行拨付贴息经费。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