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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各经办银行、各高校应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应按月对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七)建立学生还贷约束机制。
  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和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风险;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和管理系统。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记录,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九)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需要有关方面的配合协调和统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政府成立由一位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督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落实和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推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贷款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不断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省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并具体组织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细则建立的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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