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101号 2004年9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共同制定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教育、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推进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一)贷款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比例和额度。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即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金额原则上按上述范围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额度由各高校按当年在校生总数和贫困生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于9月底前报教育部门确定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