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省发展和改革委就“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规划基本思路,并在“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2004年12月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报送省政府。
2.省政府提出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按省政府的要求,在2005年省委作出“十一五”规划建议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
3.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2006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省政府。
4.“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发布。
(二)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全省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草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协调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省政府审定并颁布实施。具体程序是:
1.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小组,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2004年11月底前分别完成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总体思路。200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草案。
2.2005年4—6月,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市人民政府就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做好规划草案的衔接工作。
3.2005年8月底前,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将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十一五”期间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25个(见附件),其他需要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经“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市、县“十一五”规划市、县级“十一五”规划纲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县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市、县级计划主管部门须在“十一五”规划纲要经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县(区)与市计委及市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市、县级“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级(设区市)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县级送市计委备案。
五、“十一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