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政府指导所规划领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专项规划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发展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文字要准确精练、通俗易懂。在内容深度上应做到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指标应以国家和省级统计部门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防止面面俱到;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区域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环境影响的分析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涉及生产力布局的专项规划应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确定。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化等专项规划,可以规划到2020年,到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牵头部门做好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未纳入全省专项规划的行业,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本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的发展规划。
(三)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市县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规划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的作用是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编制区域规划,要着眼于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打破地区行政分割,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
(四)市、县规划市县规划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市县“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全省“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全局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战略和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避免规划的雷同。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设区市编制专项规划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集中在确需政府干预的领域和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之内的事项,以及有特色的、支柱性的重要资源开发和重大产业发展等领域,专项规划不宜太多。县(区)一级原则上只编制一个总体规划,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
四、“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