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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6)省对市体制调整方案出台后,各市区要尽快制定市对县的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备案。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新的财政体制推行后,除省级的固定收入可以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外,其余收入全部实行属地化征管,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统一征收,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办理入库。同时,加强税务稽查,强化税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和国库收纳报解办法,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另行制定下发。
  (二)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体制调整后,地方负担的增值税(25%部分)的出口退税,继续坚持分享与分担相对等的原则,按照新体制规定的增值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同时,按体制调整后的增值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调整省对市区的出口退税返还基数。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两保两挂”办法。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同时,省财政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转移支付及“两保两挂”办法,提高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合理性,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市区财政要建立市对县公平、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省市联动,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
  (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增加对“三农”、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支出的投入。在基层政权基本支出需要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用于安排“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行政事业费支出,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改进事业单位经费拨付办法,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
  (五)规范税收优惠行为。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切实纠正自行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要加强依法征税,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体制调整方案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增加新的税种等大的政策性调整,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级收入划分作进一步的明确。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电力的积极性,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将新建电厂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实行省与市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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