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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为了照顾市县利益,有效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按照兼顾各地既得利益,激励与收入增幅挂钩,对困难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省级当年集中的收入增量对各市区实行有区别的增量分配政策。省对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6市区的共享5税收入当年净增量,实行当年全额返还政策。省对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5市的共享5税收入当年净增量,在2004—2007年4年内实行超目标增长分配激励政策。即省级当年较上年集中5市的共享5税收入净增量,超出增长目标部分按比例返还市区。2004—2007年,收入增长目标分别为6%、5%、4%、4%;返还比例为:宝鸡30%、咸阳50%、西安80%、延安90%、榆林100%。2008年,取消增长目标和按比例分配政策,省级集中市区的当年收入净增量当年全额返还市区。同时,省级集中西安市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年增量当年全额返还西安市。
  (五)建立规范的市对县财政体制
 在完善省对市区财政体制的同时,各市区要切实做好市对县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充分调动县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县域间财力差距,促进县域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体要求是:
  (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实行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办法。在设区市范围内,共享税收原则上实行统一分享比例。
  (2)合理确定市县收入比重,收入大头留给县级。各市区不得借调整体制增加本级财力,要保证县级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调动县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县际间财力差距较大的个别地区,可适当提高市级的收入比重,增强其调控能力,但通过体制调整增加的财力,要全部用于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增加本级财政支出。
  (3)取消老体制下县对市的定额递增上解和不利于调动县乡积极性的其他财力上解办法。
  (4)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对经济欠发达、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要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也可探索取消乡财政试点。
  (5)进一步明确县级支出责任。体制调整后,县级政府的主要支出责任是确保县乡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以及维持社会稳定所必需的支出。对财力薄弱、不足以保证工资发放和政权机构正常运转需要的县,上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确保县级最低支出需要。省、市政府要帮助县级多承担一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事务,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负担比例。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专项拨款时,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要求县乡政府进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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