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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三、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市区收入的划分:
  1.将全省电力企业(不含小水电)增值税(25%部分),省级汇算清缴的电力增值税和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过网费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全省金融保险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以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省高等级公路通行费营业税以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2.将全省增值税(25%部分)(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营业税(不含列入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共享收入(简称共享5税,下同),省与市县统一按30∶70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30%,市县分享70%。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维持原分享办法不变,留地方部分省市继续按对半比例分享,即: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20%。
  4.将剔除上述税收收入外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印花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收作为市县固定收入。
  5.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递增上解和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省级集中0.15等办法:
  1.取消西安、宝鸡、咸阳3市的递增上解和城市教育费附加10%的上解,以后年度以3市2003年对省财政的实际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2.取消省级集中市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0.15及总额分成比例的办法。以后年度增加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额改按增量比重进行计算,即:按照新体制规定的省与各市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上划增值税与体制调整方案规定的增值税25%部分的划分范围和比例相一致,上划消费税省与市区按30∶70比例划分)增量占全省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增量的比重进行分配。对2003年以前形成的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维持不变。
  (三)基数的计算及考核
 体制调整基数统一以各地2002年决算收入,加其2003年比2000年3年的年均递增率推算确定。根据这一基数,按照以上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划分办法及分享比例计算的省级集中市区的上划收入,减去省级下划收入后的净收入,为核定的市区收入返还基数。以后年度,按省财政核定的收入返还基数如数返还各地,但各地上划省级收入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其收入返还基数。
  (四)增收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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