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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4]42号 2004年9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现行省与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5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财政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已经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级收入结构单一,调控能力较弱,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不够;全省有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现行体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增收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国务院对此有明确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普遍调整了体制。因此,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内,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完善转移支付办法,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原则是:第一,按税种、按比例划分收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上下互动的收入增长机制;第二,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第三,体现公平和效率,财力分配要向困难地区倾斜,适当增强财政困难县、乡的财力,同时要调动发展较快地区的积极性,带动全省加快发展;第四,全省统一税种、统一比例,实行税收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增强体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省、市、县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国家政策调整等带来利益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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