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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规范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设区市应当设立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县要有专职的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城市拆迁许可行政审批的统一集中管理,严禁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各设区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均不得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批要坚持量力而行、平稳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在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时期,市、县每年拆迁面积增长幅度要控制在30%以下;旧城改造起步较晚的市县拆迁面积宜控制在上一年度商品房竣工面积的50%以下。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严格按照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审批拆迁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的程序进行,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后方可调整。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县建设、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协调,根据拆迁计划管理的要求对现行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严格拆迁的计划管理。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未列入拆迁年度计划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三、坚持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
  严格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和《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拆迁许可法定要件不全,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特别是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领导批示等替代拆迁许可法定要件。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拆迁许可公告要同时将拆迁项目的建设立项、规划、土地以及补偿安置资金存具证明等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实施拆迁。严禁未经依法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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