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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105号 2004年10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这对于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近年来,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部分地方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拆迁规模偏大、补偿标准偏低、政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上来。要正确认识我省省情,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房屋拆迁规模,防止和克服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倾向,切实纠正一些城市特别是县城搞宽马路、大广场、大商城等大拆大建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政府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和拆迁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以及违法违规案件要亲自组织研究和督办,切实加强对城镇拆迁的管理和监督。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杜绝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和恶性事件,确保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众上访量明显下降,拆迁项目的纠纷基本得到控制,拆迁遗留问题在2005年底前基本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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