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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收购价格变动率。通过比较回收经营单位同行业的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价格水平,分析其有无虚高价格的情况。
  经评估发现企业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发票嫌疑的,应立即移交稽查查处。
  (二)生产企业主要分析指标
  1.税负率。通过对生产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其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2.投入产出率。通过对生产企业耗用废旧物资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其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3.燃料、动力耗用率。通过对生产企业燃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其燃料、动力耗用与产出成品是否相符,并结合其废旧物资的投入产出率进行配比,分析其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4.库存废旧物资账实情况。通过对生产企业一段时期内账面废旧物资变化情况以及废旧物资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的分析核实,查实其有无虚购废旧物资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5.废旧物资加工能力情况。通过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分析其能否直接对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生产。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的方法、其他评估指标、评估文书资料、评估结果处理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回收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设置、登记各种账簿、报表和报送各种税务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报送或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情况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报送或未按规定报送“核查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如实采集或上报废旧物资发票信息的。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和登载废旧物资日记帐和分类帐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如实采集或上报废旧物资发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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