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回收经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及有根据认为回收经营单位纳税中存在疑点需进一步调查的,可对其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开具实行“代管监开”。即:回收经营单位将购买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保管,需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其货物的真实性后,到税务机关开具。
第三章 抵扣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后,应分品种设置并登载废旧物资实物日记帐,设置并登载废旧物资分类明细帐。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购入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生产企业取得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生产企业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季度对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纳税评估,每半年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申报和日常管理中收集的资料信息,运用下列指标进行评估分析:
(一)“回收经营单位”主要分析指标
1.销售额变动率。通过对比各月销售额,分析其有无虚开废物资普通发票的情况。
2.收购额变动率。通过分析对比各月收购发票领用量及收购金额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3.收购资金变动率。通过分析回收经营单位企业银行资金的变动情况,评估其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