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重庆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重庆市征前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申报核查表(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和取得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一章 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