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宣传、管理、督促各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
港口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㈠加强港口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港政中心、航务处依法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预审。
所有港口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选址、总体布局和装卸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扬尘的需要,从决策的源头控制或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㈡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建设期管理
港政中心、航务处按规定参加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施工。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引起的扬尘污染。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㈢加强港口经营人营运期扬尘污染防治
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经营许可,港政中心、航务处依法加强防扬尘污染设施的审核并实施日常管理。
已投入营运的港口经营人,应按照装卸工艺的防尘要求规范作业,文明生产。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道路、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
港口煤尘防治规定》和《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建立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及其设备使用、养护、维护人员,使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确保防尘设施的投入和正常使用。同时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对扬尘污染实施定期监测,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档案,确保防尘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