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生态型港口建设,现将《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港口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计划
《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8部门共同制订了《关于贯彻〈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依法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保护和改善上海港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港口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型港口建设,提高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现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上海市2003—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结合上海港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如下实施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完善上海港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机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政中心)和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航务处)根据职责依法建立和完善上海港口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体系,与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协作,通过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切实减少扬尘引起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2010年上海港总体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内港口先进水平。
──通过上海港总体规划的实施,逐步实现港区功能调整,使扬尘污染较为严重的港区作业远离市区、居民生活区及旅游风景区。
──新建港口项目,在选址、设计、建设和营运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已建老港区和货主码头,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更新和技术改造及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控制和降低扬尘污染。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计划适用上海港港界范围内所有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