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地下权)登记,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备注”栏注明“地下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二)市政工程架空构筑物的登记
1.市政工程架空构筑物的登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2.高速公路中的桥梁登记按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对桥梁、隧道单独发证。
3.市政工程架空构筑物为跨区的独立跨江大桥的登记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三)限制登记
1.检查身份证件
查看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检验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查阅土地房屋文档
(1)限制登记的土地房屋是否进行权属登记;对土地房屋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收件人员应告知申请人。
(2)限制登记的土地房屋是否已进行限制登记;对土地房屋已受理司法查封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时,收件人员应填写《土地房屋权利限制告知书》。
3.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限制登记的要求
(1)申请异议记载提交的资料是否与土地房屋权利有利害关系。
(2)申请拆迁限制是否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暂停办理通知书》。
(3)申请司法限制是否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4.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收件人员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将异议记载、拆迁限制、司法限制录入计算机;使用手工操作的应分类建立限制登记台账。
(四)实名制登记
1.2004年12月1日起申请设定登记的土地房屋,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再审查所有权人婚姻状况及共有权人情况。2004年12月1日以前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原登记规定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变更登记办理:
(1)增加共有权人的;
(2)原权利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的;
(3)原权利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配偶一方所有的。
(五)
《条例》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或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照
《条例》实施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