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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机构分设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①仅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的编号方式为“区县(自治县、市)代码+D+年份+5位数”,由土地登记机构编号;
  ②房地产登记的编号方式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5位数”,由房屋登记机构编号;
  ③只记载土地房屋他项权利的《房地产权证》编号,前面部分不变,只在“年份”与数字之间加“T”。
  以土地为主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区县(自治县、市)代码+D+年份+T+5位数”;以房屋为主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T+5位数号码”。
  (3)红色《房地产权证》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前加“丁”,其余编号规划与绿色《房地产权证》编号规则一致。
  (4)《集体土地所有证》按各区县(自治县、市)现行规定编号。
  2.计算机打印《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或项目转让的土地登记,打印“土地状况”和权利人信息部分内容,“房屋状况”、“他项权利设定”部分加盖“此页空白”印章;土地房屋抵押登记填写“他项权利设定”页,“土地状况”、“房屋状况”部分均加盖“此页空白”印章。遗失补发的证书附记栏加盖“补发”印章。
  3.核对证书的内容是否与审核意见一致、有无遗漏。
  4.检查是否有应当在权证中记明的事项,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等不得遗漏。
  (四)配图
  将绘制好的附图由窗口工作人员张贴在权证指定位置上,并加盖骑缝章。
  (五)收费
  收费人员按土地房屋登记批准收取的各项税费标准,开具收款票据收取税费。
  (六)发证
  初审人员或缮证人员将打印好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完成下列工作:
  1.检验领证人的身份证件及已缴税费收据。
  2.收回《业务受理单》收据,将《发件登记簿》交领证人在领证栏目里签名。并记明日期、领证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发给领证人《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经其验看无异议后,在《业务受理单》收据联加盖“权证发讫”印章并入登记案件收存。
  4.申请注销登记的,在《业务受理单》收据联加盖“注销登记已办结”专用章,须退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一并交申请人。
  六、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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