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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4)应附记的事项是否记明,征收税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各栏目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5)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批准人应查明原因,发回审查人补正。批准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纠正和处理。
  2.审核人签注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姓名、时间。
  (三)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采取三审。区县(自治县、市)登记机构按照前面的审查程序审查完毕后,审核确认由登记机构的负责人行使。区县(自治县、市)登记机构的登记时限为设定登记及权属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土地房屋抵押注销登记、土地房屋灭失注销登记、土地房屋权利终止注销登记采取一审。初审人员审查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的直接签注同意注销登记,不再送审核人审核。
  五、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是登记机构将审核确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依据有关规定核发证书的过程。
  (一)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登记卡》组装而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按街道(乡、镇)装订成册,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册,每册内的《房地产登记卡》按门牌号顺序排列。
  未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登记的,初审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填写《房地产登记卡》,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缮证时输出《房地产登记卡》。《房地产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房地产登记卡》存登记科室内,一份送档案室。
  《房地产登记卡》要及时更新。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权利人不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情况在《房地产登记卡》续卡上记载;权利人发生变化的重新更换《房地产登记卡》,新卡替换旧卡的位置,旧卡归档案室保存。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证》分为绿色、红色两种颜色,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
  (三)编号缮证
  1.编制《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证》证书号。
  (1)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合一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编号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5位数”方式;
  ②他项权利编号采取“区县(自治县、市)代码+年份+T+5位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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