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是否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的上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是否补交土地收益金;
(8)改制后企业仍按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9)使用授权经营单位土地的申请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审查是否经过授权经营单位同意且在授权经营单位内部转让;
(10)审查土地、房屋的用途是否改变;用途改变的,审查是否有土地、规划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更改合同;是否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
(11)土地、房屋更正登记审查补充提交的原始资料的合法性;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审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原始档案一致;是否与《房地产登记簿》内容一致;
(12)是否有
《条例》第
十二条的情形。
根据上述核对情况,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送申请人。符合登记条件的,签注审查意见。
3.签注审查意见
(1)该土地房屋原基本情况。包括原权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土地取得的方式、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房屋是否有司法限制、抵押限制、拆迁限制、异议记载、他项权利记载等;
(2)土地、房屋登记的原因及依据。土地的取得方式,土地、房屋设定、变更、更正、注销的依据或原因,出让金收取情况;
(3)土地房屋拟登记内容。登记类型,登记的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有部位及设施;
(4)根据税费种类计算收取税费金额;
(5)审查人员姓名、签注意见及时间。
(二)审核确认
1.审核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审查意见,作如下审查:
(1)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各类情况,与初审人确认的审查意见及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2)是否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基本要求;
(3)使用的登记类型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