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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4]3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

(市国土房管局 2004年11月)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
  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山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
  (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下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须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1.市国土房管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主城九区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变更登记(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的转让行为);
  2.领事馆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3.主城九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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