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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6号)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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