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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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