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摘抄、销毁投诉材料,或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听取其意见;
(五)必要时,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直接受理对职权管辖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
第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有损行政效能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投诉工作机构按照《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效能告诫。监察、人事部门可按工作职能,直接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效能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效能告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