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行政机关
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府发[2004]5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各部门:
《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黔南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以下简称告诫)是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人进行的批评教育。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州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提倡署真实姓名投诉、逐级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工作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方式或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