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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7.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三)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按规定受理管理相对人申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
  3.不一视同仁,采取歧视性的态度和标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4.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答复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不依法解决或不向上级反映管理相对人的困难和问题;
  5.工作期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办公;
  6.乱收费、乱摊派;
  7.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事项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四)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性质及公务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和表现。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制度,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对本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投诉。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接受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等行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部门接到投诉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相关部门。复杂事件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的,应告知投诉人并向其通报工作进度,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部门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先、授(受)奖时,应根据《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并视其在公共服务中的表现,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个考核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履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并表现好的,在年度考核评优时可予以优先考虑;实施行政奖励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社会影响良好,并经组织核实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二)一个考核年度内,国家公务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在年度考核时应评为称职以下(不含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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