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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公众提供服务;
  (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必须将公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四)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对首问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六)依照职责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七)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九)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处理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方法,采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十一)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提供公共服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2.无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
  3.不将许可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4.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拒不受理或无正当理由延期受理;
  5.对已经行政许可的事项不核查、不监管,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行政执法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2.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以罚代管;
  3.使用非法票据进行处罚,或截留、私分、违规使用罚没财物;
  4.将执法证件、装备和器械出借给非执法人员;
  5.滥用强制措施执法,使用暴力措施执法;
  6.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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