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公众提供服务;
(三)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必须将公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四)严格执行首问服务制度,对首问的服务事项,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六)依照职责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七)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秉公执法,坚持原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九)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处理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方法,采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十一)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提供公共服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2.无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
3.不将许可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4.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拒不受理或无正当理由延期受理;
5.对已经行政许可的事项不核查、不监管,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行政执法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2.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以罚代管;
3.使用非法票据进行处罚,或截留、私分、违规使用罚没财物;
4.将执法证件、装备和器械出借给非执法人员;
5.滥用强制措施执法,使用暴力措施执法;
6.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