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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直接面对社会公众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严格规范行为,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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