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
1.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的设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3.行政许可的听证和收费;
4.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