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是全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务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