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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易爆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整改阶段(2004年10月22日至2004年11月10日)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迅速召开消防联席会议,传达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将填写好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无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分别汇总后报区公安消防部门。
  (二)行业复查阶段(2004年11月11日至2004年11月25日)
  各区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要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区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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