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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深府办[2004]191号)


  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公安部“9·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275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22日至2004年1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目前,秋冬季已至,火患险情加大,对此,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前一阶段“六小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加大治理力度,使本区、本部门的防火条件有明显改善,预防火灾的能力有明显提高。
  全市排查和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各区由区政府牵头,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贸工、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电力等部门参加,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机制。
  二、排查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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