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条件
1.具备与经营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标准的计量工具;
2.具备与维修类别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汽车维修专业大专以上专业知识并取得符合任职条件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者或从事汽车修理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机械工程师),一类汽车维修业户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的3%;
3.《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其它技术条件。
第七条 维修业户变更营业地点,应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第八条 企业变更名称,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变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应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与标准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摩托车维修的质量标准,可参照上述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汽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按国家发布的GB7258—87、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及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的《汽车维护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和车辆维修登记制度(所有登记资料必须保留三年或以上),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要按《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第
六条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障里程执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