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二条。
二十九、《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车辆价格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格。评估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评估服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评估证明,不得参与旧机动车辆买卖。”
三十、《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二十五条。
2、第十条修改为“从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业务的专业清洗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十一、《
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2、第十三条修改为:“口岸业务管理部门依法收取检验、检疫等各种费用,应当于实施前5日在《深圳特区报》公告并在出入境处张贴。”
3、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十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第九条修改为:“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工作的,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提交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拆除房屋许可证。”
2、所有条文中的“《拆除房屋许可证》”修改为“拆除房屋许可证”。
三十三、《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第七条修改为两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禁止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2、删除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按购买的预拌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30至5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