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十四条。
二十三、《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2、删除第十条第三款中“审查批准”的字样。
二十四、《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2、第十七条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条例》自行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
3、删去第五十八条中“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字样。
二十五、《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二十六、《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2、第十三条修改为:“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
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维修企业进行评审,并颁发《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
3、所有条文中的“《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均修改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
二十七、《
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删除第六条和第二十条。
二十八、《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