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第二款中“和个人”的字样。
7、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营业性演出场所接纳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告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
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2、删除第二章名称中“设立”的字样。
3、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设立”修改为“认定”。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民办科技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删除第二款。
十八、《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七条。
十九、《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若干规定》的修改内容:
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工业区投资的项目”;第(三)项修改为“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二十、《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的修改内容: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加工区投资的项目”;第(四)项修改为“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二十一、《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
2、删除第九条中“或《深圳市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临时资格证书》”的字样。
二十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