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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有50个以上的个人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作为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单位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4、删除第三十二条中“或备案”的字样。
  5、删除第四十五条中“非法人社会团体的罚款金额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字样。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情形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报街道(镇)审批并领取生育证明。批准机构应当将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
  2、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
  1、第三条中的“审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修改为“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2、第四条中的“负责审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修改为“履行对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音像制品的零售、第(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
  3、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长期性文化经营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4、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从事临时性文化经营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向有审批权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5、第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市场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应于每年十二月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6、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演出资格,是指深圳的表演团体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许可证》);国内其他地区及国外、境外的表演团体按规定取得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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