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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

  9、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符合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规划,不得破坏园林景观,不得占用绿地,并按城市管理、规划管理和工商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在城市绿地周围施工作业,可能产生尘埃、废气、废水、高温等而危及绿地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11、删除第五十七条。
  九、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第二款修改为:“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2、删除第六条。
  3、删除第七条。
  4、删除第九条。
  5、删除第十一条。
  6、第十七条修改为:“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余泥渣土。”
  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十、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书面告知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并将建成的排水设施及有关资料即时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管理。”
  2、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风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时,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删除第二款。
  2、第十三条修改为:“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设计资质证书。
  凡承担风景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施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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