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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

  5、删除第四十条。
  6、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营运牌照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并将出租车投入营运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妥的,收缴其已领取的有关营运证照,扣除所需支付的费用后,退还其已缴付的营运牌照款。
  按前款规定收缴的营运牌照,市运政管理机关可决定将其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7、删除第五十五条。
  七、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共大巴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临街单位投资改造公共绿地,其建设方案应符合城市绿化总体规划,与街道总体景观相协调。”
  2、删除第二十九条。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4、删除第三十三条。
  5、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删除第二款。
  6、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公共绿地、生产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需移交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的,施工单位应先行负责养护3至6个月,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接收验收。”
  7、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不论其所有权权属,均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砍伐、迁移20株以下树木的,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20株以上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8、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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