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六条中的“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申请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务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删除第(一)项中的第3目、第4目。
3、删除第七条。
4、第八条修改为:“维修业户变更营业地点,应向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5、删除第十一条。
6、第十二条修改为:“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应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7、删除第二十一条。
8、删除第二十二条。
9、第二十三条中的“凡未领取《技术审查合格证》”修改为“未经批准”。
10、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凡经主管部门审查发现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维修业户,责令其在限期内停产整顿。”
11、删除第三十条。
1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更改经营地点未书面告知主管部门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四、《
深圳经济特区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十五条中“、增减运力”的字样。
2、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航线的经营权。”
3、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转让经营权”的字样。
4、删除第十八条。
5、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水路客运、水上游览的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
五、《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
1、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性能检验。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3、删除第三十七条。
六、《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
1、删除第二十条。
2、删除第三十五条。
3、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4、删除第三十九条。